不依法履职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河北一生态环境局被判违法
来源:光明网     时间:2023-08-17 00:43:48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河北保定某医院为辖区内二级综合医院,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床位数100张,根据相关规定,床位数100张及以上、5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的排污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类,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但该医院自2004年成立以来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属于无排污许可证,违法向外界排放医疗污水,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资料图)

8月15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案例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诉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两高”通报的内容显示,2020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莲池区医疗机构废水废物公益诉讼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发现此案线索,于2020年8月25日对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局莲池分局)立案。

立案后,莲池区检察院向保定市卫生监督局调取了《莲池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台账》,并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查明保定某医院存在无排污许可证向外界非法排放医疗污水的情形。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对辖区内生态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0年9月24日,莲池区检察院向生态环境局莲池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保定某医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医疗污水的情形依法处置。

2020年11月5日,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书面回复莲池区检察院,保定某医院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床位数100张的综合医院,经现场勘察,实际使用床位数为79张,未达到100张床位,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0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中,将该医疗机构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确定为“登记管理”类,已于2020年7月14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工作。

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保定某医院仍旧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破坏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2020年12月25日,莲池区检察院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督促某医院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2021年4月22日,河北竞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诉讼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焦点进行了辩论。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被告未严格按照规定确认管理类别,将“发证”类违规确认为“登记”类,存在未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被告生态环境局莲池分局经质证后当庭表示自己对政策理解有误,把政策理解为现有床位数造成了行政履职过程中的分类错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规定理解错误,造成其在检察建议要求的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对某医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水的情形依法处置,其行为违法。某医院于案件审理期间变更注册登记,降低床位数低于100张,排污类别变更为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管理”类,完成申报,被告无须继续履行该职责。2021年5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对政策法规理解错误,违法履行职责,不但造成社会公益受损,还会形成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因错误理解政策法规而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以“诉”的形式体现司法价值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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