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汇入妻子账户 妻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中工网     时间:2023-04-24 00:26:36


【资料图】

【案情介绍】

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3月份,张某因经营饭店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将借款10万元转至张某妻子的银行账户,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今向王某借款10万元整,用于饭店资金周转,指定收款账户为妻子的银行账户,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全部借款。后张某逾期未能还款,王某催要无果,将张某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全部欠款并支付2022年4月份以后的利息。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某应承担还款责任;上述款项打入张某妻子银行账户进行收款,张某妻子作为案涉借款的收款人,用于收款的银行卡和密码应由其保管和使用,其知晓案涉借款到账情况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应当认定案涉借款系基于张某及其妻子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二人共同债务,张某妻子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应得到支持。

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往往容易发生在关系比较近的人之间,在双方进行借贷的时候往往也没有签订欠条或是借条等,事后极容易遇到债务人不肯还债的情况,在这时候债权人很烦恼。在此作出提醒,不管双方的关系多近,既然双方已经产生了民间借贷关系,那么就应该要用借条或是欠条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借条或欠条中要写清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息情况等必要信息。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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